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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一)充分挖掘电子数据对证明犯罪事实的特殊价值,注重手机通讯数据等电子数据和作案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等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审查。要筛选确定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剔除无关信息,及时补充收集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电子数据。要通过对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核验、真实性校验等,加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要深入挖掘有关联性的电子数据,如通过被害人的手机通讯等电子数据可以帮助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定其行动轨迹、作案时段具体位置,梳理人物关系、资金流向等,帮助还原案发原因和过程。对专业性强的电子数据,应当委托专门技术部门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精准分析,深挖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

  (二)对被告人无罪辩解要审查辩解是否合理,辩解的理由是否反复变化、与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对被告人虽作无罪辩解,但其行为显著异常,如深夜被告人与被害人出现在人迹罕至处、被告人深夜男扮女装取款、伪装成被害人发短信等,还辩称银行卡密码系被害人主动告知,被害人被他人接走等,显属违背常识常理,且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应结合在案证据不予采信。审查方式上可以主动证伪,对于真伪不明存疑的辩解,现有证据存在模糊或薄弱环节,无法直接确认或推翻,应围绕辩解指向的疑点开展针对性的证据补强,穷尽调查手段,根据补充后的证据情况作出相应认定。对于辩解稳定、合乎常理、可能真实的,审查的关键在于印证检验,将该辩解纳入全案证据体系进行审查比对,如果辩解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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