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二)对于被告人供述到过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有过接触或争执等部分行为,但不承认实施犯罪的,应当细致分析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的印证或者矛盾关系,结合供述内容反复变化的原因及过程,综合考虑如何采信。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要与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分析,找出印证和矛盾之处,为认定犯罪动机、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时空条件、作案手段等找到事实锚点,进一步认定整体犯罪事实。如被告人在多个细节上供述反复,要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是否有案外因素、是否是随着诉讼进展了解掌握有关证据情况后同步变化产生的新辩解。如果其辩解与在案证据显系矛盾且不符合常情和常理,则能够认定其系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系作案人的判断。
(三)对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系被告人作案,但作案具体细节难以查清的,不影响认定犯罪事实。要注重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细节证据,对于被告人不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无法查清犯罪行为具体细节的,着重审查与定罪相关的核心事实是否得到充分证明。案件虽存在个别疑点,但在案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是被告人作案,结论具有唯一性,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性的,可认为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显系不合常理、与在案证据矛盾的,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不予采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