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3. 陈某在侦查阶段曾作出有罪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但翻供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到案后供称作案动机是求财、时间是十七八年前、过程是用手里的作案工具打砸女人后把孩子也弄死了,并辨认出作案地点,但未如实供述孟某良参与作案。陈某翻供后提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经审查在案同步录音录像、陈某辨认现场视频录像、侦查人员和同监室人员证言,可以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形。陈某曾翻供辩解称其因安装水暖去过案发现场,后期又称从未去过案发现场。关于其是否去过被害人家中安装水暖,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家水暖并非陈某安装,且安装水暖不需要从室外抠开窗户、翻窗入室,正常经房门入室施工无法形成上述走向的指纹,该辩解与指纹证据相矛盾,不符合常理。
4. 孟某良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稳定供述其目睹陈某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孟某良前6次供述始终供称看见陈某杀死二被害人,首次供述即详细描述了陈某杀害二被害人的经过;所供述陈某杀害宫某某的作案工具为锤子,与鉴定意见认定的斧头类钝性物体、陈某供述的“带管状手柄的家伙什”相符;所供述陈某杀害张某方式与尸检报告相符;所供述“陈某抱了一个录像机出来了”,与陈某供述、被害人家中财物丢失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