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5. 综合全案证据,本案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一是本案符合熟人作案特征,案发当晚被害人只与辛某有过联系,辛某亦供述当晚只有二人,次日早上民警接报案进入被害人家时,门锁完好,房内无明显翻动痕迹,除被害人手机下落不明,被害人随身首饰、家中4000余元现金及其他财物均未丢失,不存在原审判决认为的“可能存在财物损失”情况,尸检也未见遭性侵迹象,现场遗留足迹是室内拖鞋印记,加之被害人死后被抛尸楼下伪造自杀现场这一情况,可以排除本案是生人偶然入室作案,而是特定时空下的熟人作案。二是案发现场只检出辛某与被害人的基因型,未检出第三人的DNA。三是原判认为现场嫌疑足迹不明,经重新鉴定,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嫌疑足迹为辛某留下,且复查询问时辛某明确表示进门换过拖鞋,还表示如果有拖鞋印,就是自己留下的,因自己当晚曾泼过水。
6. 辛某的供述在多个细节上反复变化,有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显系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如关于进屋是否换拖鞋、是否在被害人家中用餐等问题,辛某否定的供述与足迹鉴定专家意见、碗筷上有其DNA的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矛盾,且辛某供述多次反复,在复查期间又予以供认。此外,关于辛某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为他人知悉等情节,辛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