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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手机通讯数据等电子数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要充分挖掘电子数据对证明犯罪事实的特殊价值。对被告人无罪辩解,要审查辩解是否合理、辩解的理由有无反复、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对于缺乏直接证据的疑难复杂案件,要审查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1977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怡某,女,殁年41岁,生前经营烟花爆竹店。

  马某林因生意往来得知怡某经济状况并取得其信任,预谋劫取怡某财物。2015年5月25日22时许,马某林驾车(系借其堂弟马某车辆)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接至和政县后实施抢劫。其间,马某林劫取怡某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等手段致怡某窒息死亡,并将尸体掩埋于和政县农村道路边一荒弃田地。26日晚开始,马某林男扮女装持怡某银行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

  2016年9月2日,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林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仅认定马某林持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被害人丈夫)等人提出上诉,被告人马某林未上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判决未认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系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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