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指导意义】
(一)要注重从侦破经过和侦查规律入手开展证据审查判断,强化证据体系构建,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情节。客观自然、符合侦查规律的侦破经过,可以全面反映刑事案件侦破全过程,也是判断被告人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和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关键依据。要注重实质审查,从痕迹等客观性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合法、被告人到案前公安机关是否掌握案件事实、锁定被告人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等方面审查侦破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同时也要加强对侦破经过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审查内容表述是否全面客观详细、是否遗漏重要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说明侦破过程详情。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先后到案的,通过先到案被告人的供述抓获其他被告人的,可增强证明各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
(二)审查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血迹等客观性证据的遗留特征,可以帮助重建现场、还原案件事实细节,要充分揭示其证明价值。要通过客观性证据留存的时空条件、位置、形态、损耗等情况,深入分析行为人动作的角度、力度、幅度、时间顺序等信息,还原案件的关键细节,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定被告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案发现场留有陌生人指纹、血迹等关键证据,从遗留的位置、方向等判断非作案不能留下的,应当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对于部分非关键证据未能提取、保存、鉴定,但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