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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驾车运输毒品的人不是许某的鉴定意见,与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及在案其他证据并无矛盾,依法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涉案轿车GPS行车轨迹和许某名下尾号8789手机号码通话地点重合,但无法证实该手机号码案发时为许某使用;许某辩称案发期间该车被“颠三”开走,“黄九”及其女友可以作证,公安机关未能找到上述人员核实。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某的唯一结论,据此认定在案证据未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许某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撤销对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维持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请和提出抗诉

  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二审生效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导致不认定运输毒品罪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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