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18年12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某、孟某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二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和现场提取的一枚证实系陈某所留的指纹。但陈某翻供,孟某良亦翻供否认目击陈某杀人,且二人有罪供述在参与作案人员是否包括孟某良、作案工具是斧头类钝性物体还是锤子以及盗窃财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多个细节上存在矛盾,陈某供述的仅捂压口鼻与被害人张某尸检报告记载的左侧腹股沟、右侧会阴部皮下出血、左前臂皮剥等处存在伤情矛盾;现场提取的指纹虽然有一枚检出系陈某所留,但仍有其他指纹未能鉴定,无法排除他人在作案时间段出入现场的合理怀疑;作案工具和涉案赃物均未能找到;现场提取的足迹和部分指纹丢失;现场血迹、血水等物证未能提取。原判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陈某、孟某良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请和提出抗诉
收到无罪判决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了关于赃物录像机的后续使用情况,证明陈某曾在门市使用录像机,并核实了讯问合法性及陈某供述、辩解的真实性等相关证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二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就陈某抢劫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进一步到现场核实了指纹这一关键客观性证据,并复核言词证据、查阅案卷,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