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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

2026-08-05 10:09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对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涉案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相同检材重新进行人像鉴定,得出与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一致的鉴定意见;从公安机关调取技侦手段获取的尾号8789手机号码使用人在案发时段的通话音频,提取许某的声纹样本,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手机通话人系许某;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案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审查认为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人像鉴定意见和某鉴定机构的声纹鉴定意见科学、准确,并认为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驾驶员照片头面部印记(系痦痣)特征认定错误,得出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经补充新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生效判决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1. 本案原在案证据均指向许某。一是现场查获大量物证均指向许某。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证、委托鉴定、事后调查等,确定查获毒品的涉案轿车系许某租用,车内的音箱、黑色手提包、手机、银行单据均为许某所有,车内提取的烟头、短袖上衣均检出许某DNA。高速路口拦截民警亦证明涉案轿车冲卡时车内仅有驾驶员一人。二是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尾号8789手机号码为许某实名办理,通话地点与涉案轿车GPS行车轨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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